词条:faculty,(1)能力;才能
(2)官能
(3)代理人等经授权所取得的权利
(4)根据当事人的同意而非基于财产所产生的某种权利
(5)丈夫扶养妻子的能力
(6)特许(权)
(7)(大学或学院等)全体教学人员;(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的)全体人员
(8)大学的分科学院
中文:(1)能力;才能
(2)官能
(3)代理人等经授权所取得的权利
(4)根据当事人的同意而非基于财产所产生的某种权利
(5)丈夫扶养妻子的能力
(6)特许(权)
(7)(大学或学院等)全体教学人员;(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的)全体人员
(8)大学的分科学院
解释:(2)如听觉、视觉。
(4)〈苏格兰〉
(5)(婚姻法)
这种能力可以是暂时的或永久性的,包括丈夫的有形财产和收入、取得收入的能力等。
(6)〈英〉
(教会法)
由教会法院法官〔ordinary〕,通常是主教或大主教,赋予的有关婚姻和教会事宜方面的特权,如不发布婚姻布告〔banns〕而结婚,改动教堂设施和建筑等,详见1964年《特许权管辖条令》〔Faculty Jurisdiction Measure〕。坎特伯雷大主教的特许法院〔Court of Faculties〕专门处理需要特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