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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fellow servant doctrine,共同雇员原则
中文:共同雇员原则
解释:一项普通法原则,在受伤雇员对雇主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时,雇主可以伤害系由其他共同雇员的过失而致,应由共同雇员全部或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这一原则是由英国1837年的普里斯特利诉福勒〔Priestly v. Fowler〕一案所确立的,后在1880年《雇主责任法》〔Employer's Liability Act〕中受到限制,并被1948年《法律改革(人身伤害)法》〔Law Reform(Personal Injuries) Act〕所废止。在美国,该原则被有关劳工赔偿法〔worker's compensation acts〕和《联邦雇主责任法》〔Federal Employers' Liability Act〕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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