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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habeas corpora juratorum,强制陪审员出庭令状
中文:强制陪审员出庭令状
解释:〈拉〉
(英格兰古法)
原意为「控制陪审员身体」。为在皇家民事法庭审理的一审案件而签发的令状。由皇家民事法庭签发,它要求郡长将陪审员带至法庭,必要时得扣押其土地和财物以强制或保证其到庭。该令状为1852年《普通法诉讼程序法》〔Common Law Procedure Act〕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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