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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Judicature Acts,《司法组织法》
中文:《司法组织法》
解释:〈英〉
1873-1875年间对高等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程序进行改革的法律。该法撤销了当时存在的那些最高司法组织,组成了单一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体系,下设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和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高等法院又再分为五个分庭,即王座分庭〔Queen's Bench Division〕、民诉分庭〔Common Pleas Division〕、财税分庭〔Exchequer Division〕、衡平分庭〔Chancery Division〕,以及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分庭〔Probate,Divorce and Admiralty Division〕,从而奠定了英国现代司法组织的基础。另外,该法还统一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任何一个法庭都可以实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原则,从而实现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合并,但它同时又规定,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衡平法原则优先。该法后又为1981年的《最高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所取代,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又分别于1966年和1970年重组,后者合并为王座分庭、衡平分庭和家事分庭。依1971年的《法院法》〔Courts Act〕,刑事法院〔Crown Court〕取代了季审法庭〔Quarter Sessions〕和巡回法院〔court of assize〕成为了最高法院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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