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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
中文:上诉法院
解释:〈英〉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的一部分,由1873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创设,行使以前财政署内室法庭〔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衡平上诉庭、枢密院在各自范围内的相关上诉管辖权,由历任御前大臣、高等法院王座分庭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上诉法院民庭庭长〔Master of the Rolls〕、高等法院家事庭庭长及上诉法官〔Lords Justices of Appeal〕组成,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和高级法官〔puisne judges〕亦可被邀请参加开庭。上诉法院一般由上诉法院民庭庭长和另两名上诉法官组成普通庭,也可由总共5名法官组成全席庭〔full court〕。1966年刑事上诉庭〔Court of Criminal Appeal〕被取消,自此,上诉法院作为民事上诉分庭或刑事上诉分庭开庭。刑事上诉分庭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至少为3人,其中之一通常为高等法院王座分庭的法官,并经常由王座分庭首席大法官主持,一般受理来自刑事法院〔Crown Court〕的上诉,也处理内政部提交的案件。民事上诉分庭对来自高等法院和郡法院的案件有上诉管辖权。另外每个分庭都可以同时开设数个相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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