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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Ubi lex est specialis, et ratio ejus generalis, generaliter accipienda est.,法律是特殊的而立法的理由是普遍的,则该法律应被视为普遍的。
中文:法律是特殊的而立法的理由是普遍的,则该法律应被视为普遍的。
解释:〈拉〉
即某个特定法律与有着同样普遍特征的法律的理由是同一的,则应具有同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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