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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common fund doctrine,共同资金原则
中文:共同资金原则
解释:根据该原则,如原告或原告代理人通过努力而创设、获得、增加或保留某一资金,而他人亦对之主张权利的,则其有权从该笔资金中先行获取诉讼成本(包括代理费)的补偿,因该笔资金为共同资金,则取得该资金的成本亦应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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