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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day to show cause,提出不服判决理由的日期
中文:提出不服判决理由的日期
解释:〈英〉
在高等法院衡平分庭〔Chancery Division〕取消抵押物回赎权〔foreclosure〕诉讼中,若被告是未成年人且败诉,则他有权在成年后的某一日根据法官为此目的签发的一张传票,述明其不服该判决的理由,否则他就要受到此判决的约束。现此程序在大多数案件中已被制定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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