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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justice,(1)正义;公平
(2)法官
(3)司法管辖权
中文:(1)正义;公平
(2)法官
(3)司法管辖权
解释:(1)一种被普遍认为适用法律原则于事实所应达到之目标的道德价值,是衡量和评价法律及某种行为正确性的标准。它的含义非常复杂,几千年来也一直处于争论和变化之中,但它最基本的意思还是恰当地实施法律,给予某人以应得的东西,以及对纠纷一贯地、连续地作出类似的处理等。常见的分类有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等。
→ commutative justice; distributive justice; social justice
(2)1在美国,该词指联邦和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指上诉法院的法官。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大部分州最高法院都由一位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和若干位法官〔associate justice〕组成。2在英格兰,1873年以前,该词指王座法庭和民诉法庭的法官,此后高等法院中的那些常任法官〔puisne judges〕也用该词来称呼。另外,一些最低级的司法官员也有用该词来表示的,如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等。3在古代文献中,多用justitia一词表示普通法法庭的法官,而教会法院及其它法院的法官则用judex来表示,后来justice就成为了judex一词的翻译,表示普通法法庭的法官,但也有人认为justice一词来源于justiciarius。
→ associate justices
(3)(封建法)
指封建时代领主所主张的对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高级司法管辖权〔high justice〕和低级司法管辖权〔low justice〕之分。
→ high justice; low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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