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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申论题
  1. (11).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為創業需要,與自然人乙訂立借款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當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雙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訂立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約定:如甲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則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償還對乙的借款,則該借款變成購房款,甲應向乙轉移該房屋所有權;合同訂立後,該房屋仍由甲佔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該筆借款設立了S個人獨資企業。為擴大經營規模,S企業向丙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1年,丁為此提供保證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戊以一輛高級轎車為質押並交付,但後經戊要求,丙讓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將該車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己,並辦理了過戶登記。
    2016年2月10日,甲因資金需求,瞞著乙將M房屋出賣給了庚,並告知庚其已與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並辦理完變更登記,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國訪學,為期4個月,雙方約定庚回國後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經庚同意將M房屋出租給知悉其賣房給庚一事的辛,租期2個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從辛處收回房屋的當日,因雷電引發火災,房屋嚴重毀損。根據甲賣房前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甲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支付房屋火災保險金5萬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國,甲將房屋交付給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S企業也未能按期償還對丙的200萬元借款,現乙和丙均向甲催要。誰有權收取M房屋2個月的租金?為什麼?
  2. 分析:甲有權收取。甲為有權佔有,租賃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申论题
  3. (12).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為創業需要,與自然人乙訂立借款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當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雙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訂立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約定:如甲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則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償還對乙的借款,則該借款變成購房款,甲應向乙轉移該房屋所有權;合同訂立後,該房屋仍由甲佔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該筆借款設立了S個人獨資企業。為擴大經營規模,S企業向丙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1年,丁為此提供保證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戊以一輛高級轎車為質押並交付,但後經戊要求,丙讓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將該車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己,並辦理了過戶登記。
    2016年2月10日,甲因資金需求,瞞著乙將M房屋出賣給了庚,並告知庚其已與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並辦理完變更登記,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國訪學,為期4個月,雙方約定庚回國後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經庚同意將M房屋出租給知悉其賣房給庚一事的辛,租期2個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從辛處收回房屋的當日,因雷電引發火災,房屋嚴重毀損。根據甲賣房前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甲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支付房屋火災保險金5萬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國,甲將房屋交付給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S企業也未能按期償還對丙的200萬元借款,現乙和丙均向甲催要。誰應承擔M房屋火災損失?為什麼?
  4. 分析:應由甲承擔。根據合同法第142條的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

    申论题
  5. (13).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為創業需要,與自然人乙訂立借款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當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雙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訂立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約定:如甲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則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償還對乙的借款,則該借款變成購房款,甲應向乙轉移該房屋所有權;合同訂立後,該房屋仍由甲佔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該筆借款設立了S個人獨資企業。為擴大經營規模,S企業向丙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1年,丁為此提供保證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戊以一輛高級轎車為質押並交付,但後經戊要求,丙讓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將該車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己,並辦理了過戶登記。
    2016年2月10日,甲因資金需求,瞞著乙將M房屋出賣給了庚,並告知庚其已與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並辦理完變更登記,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國訪學,為期4個月,雙方約定庚回國後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經庚同意將M房屋出租給知悉其賣房給庚一事的辛,租期2個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從辛處收回房屋的當日,因雷電引發火災,房屋嚴重毀損。根據甲賣房前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甲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支付房屋火災保險金5萬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國,甲將房屋交付給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S企業也未能按期償還對丙的200萬元借款,現乙和丙均向甲催要。誰有權享有M房屋火災損失的保險金請求權?為什麼?
  6. 分析:庚享有請求權。根據保險法第49條第1款的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申论题
  7. (14).案情:昌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4月,註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為劉昌、錢順、潘平與程舵,持股比例依次為40%、28%、26%與6%。章程規定設立時各股東須繳納30%的出資,其餘在兩年內繳足;公司不設董事會與監事會,劉昌擔任董事長,錢順擔任總經理並兼任監事。各股東均已按章程實際繳納首批出資。公司業務主要是從事某商廈內商舖的出租與管理。因該商廈商業地理位置優越,承租商戶資源充足,租金收入頗為穩定,公司一直處於盈利狀態。
    2014年4月,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註冊資本減少至3000萬元,各股東的出資額等比例減少,同時其剩餘出資的繳納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隨後依法在登記機關辦理了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公司盈利狀況不錯,但2014年6月,就公司關於承租商戶的篩選、租金的調整幅度、使用管理等問題的決策,劉昌與錢順爆發嚴重衝突。後又發生了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而錢順又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的情況,雖經潘平與程舵調和也無濟於事。受此影響,公司此後竟未再召開過股東會。好在商戶比較穩定,公司營收未出現下滑。
    2016年5月,錢順已厭倦於爭鬥,要求劉昌或者公司買下自己的股權,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劉昌的堅決拒絕,其他股東既無購買意願也無購買能力。錢順遂起訴公司與劉昌,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若公司不回購,則要求劉昌來購買。一個月後,法院判決錢順敗訴。後錢順再以解散公司為由起訴公司。雖然劉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運行正常等為理由堅決反對,法院仍於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
    判決作出後,各方既未提出上訴,也未按規定成立清算組,更未進行實際的清算。在公司登記機關,該昌順公司仍登記至今,而各承租商戶也繼續依約向公司交付租金。昌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否存在不規範的地方?為什麼?
  8. 分析:存在。(1)昌順公司股東人數較少不設董事會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第50條規定,但此時劉昌的職位不應是董事長,而應是執行董事。(2)昌順公司股東人數較少不設監事會符合⋘公司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但是按該條第4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而錢順不得兼任監事。

    申论题
  9. (15).案情:昌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4月,註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為劉昌、錢順、潘平與程舵,持股比例依次為40%、28%、26%與6%。章程規定設立時各股東須繳納30%的出資,其餘在兩年內繳足;公司不設董事會與監事會,劉昌擔任董事長,錢順擔任總經理並兼任監事。各股東均已按章程實際繳納首批出資。公司業務主要是從事某商廈內商舖的出租與管理。因該商廈商業地理位置優越,承租商戶資源充足,租金收入頗為穩定,公司一直處於盈利狀態。
    2014年4月,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註冊資本減少至3000萬元,各股東的出資額等比例減少,同時其剩餘出資的繳納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隨後依法在登記機關辦理了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公司盈利狀況不錯,但2014年6月,就公司關於承租商戶的篩選、租金的調整幅度、使用管理等問題的決策,劉昌與錢順爆發嚴重衝突。後又發生了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而錢順又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的情況,雖經潘平與程舵調和也無濟於事。受此影響,公司此後竟未再召開過股東會。好在商戶比較穩定,公司營收未出現下滑。
    2016年5月,錢順已厭倦於爭鬥,要求劉昌或者公司買下自己的股權,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劉昌的堅決拒絕,其他股東既無購買意願也無購買能力。錢順遂起訴公司與劉昌,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若公司不回購,則要求劉昌來購買。一個月後,法院判決錢順敗訴。後錢順再以解散公司為由起訴公司。雖然劉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運行正常等為理由堅決反對,法院仍於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
    判決作出後,各方既未提出上訴,也未按規定成立清算組,更未進行實際的清算。在公司登記機關,該昌順公司仍登記至今,而各承租商戶也繼續依約向公司交付租金。昌順公司減少註冊資本依法應包括哪些步驟?
  10. 分析:(1)要形成三分之二多數議決的關於減資的股東會決議,即符合⋘公司法⋙第43條第2款要求,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2)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3)按照⋘公司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減資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4)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辦理變更登記。登記後才發生註冊資本減少的效力。第五、還應修改公司章程。

    申论题
  11. (16).案情:昌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4月,註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為劉昌、錢順、潘平與程舵,持股比例依次為40%、28%、26%與6%。章程規定設立時各股東須繳納30%的出資,其餘在兩年內繳足;公司不設董事會與監事會,劉昌擔任董事長,錢順擔任總經理並兼任監事。各股東均已按章程實際繳納首批出資。公司業務主要是從事某商廈內商舖的出租與管理。因該商廈商業地理位置優越,承租商戶資源充足,租金收入頗為穩定,公司一直處於盈利狀態。
    2014年4月,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註冊資本減少至3000萬元,各股東的出資額等比例減少,同時其剩餘出資的繳納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隨後依法在登記機關辦理了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公司盈利狀況不錯,但2014年6月,就公司關於承租商戶的篩選、租金的調整幅度、使用管理等問題的決策,劉昌與錢順爆發嚴重衝突。後又發生了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而錢順又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的情況,雖經潘平與程舵調和也無濟於事。受此影響,公司此後竟未再召開過股東會。好在商戶比較穩定,公司營收未出現下滑。
    2016年5月,錢順已厭倦於爭鬥,要求劉昌或者公司買下自己的股權,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劉昌的堅決拒絕,其他股東既無購買意願也無購買能力。錢順遂起訴公司與劉昌,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若公司不回購,則要求劉昌來購買。一個月後,法院判決錢順敗訴。後錢順再以解散公司為由起訴公司。雖然劉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運行正常等為理由堅決反對,法院仍於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
    判決作出後,各方既未提出上訴,也未按規定成立清算組,更未進行實際的清算。在公司登記機關,該昌順公司仍登記至今,而各承租商戶也繼續依約向公司交付租金。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以及錢順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職位是否合法?為什麼?
  12. 分析:(1)錢順罷免劉昌不合法。錢順兼任公司監事是不符合公司法規定,即使在假定錢順監事身份合法,根據⋘公司法⋙第53條,監事對公司高董,只有罷免建議權,而無決定權。因此,劉昌的執行董事地位不受影響。
    (2)答案一:劉昌解聘錢是符合公司法規定。在不設董事會的治理結構中,執行董事即相當於董事會。而按照⋘公司法⋙第49條第1款,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從而劉昌解聘錢順總經理職務的行為,符合公司法規定。
    答案二:劉昌行為不合法。因本案中存在兩個事實情節,第一,錢順任職總經理已規定於公司章程中,從而對錢順的解聘會涉及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程序的判斷;第二,劉昌解聘行為,是二人間矛盾激化的結果,而在不設董事會的背景下,劉昌的這一行為確實存在職權濫用的嫌疑。

    申论题
  13. (17).案情:昌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4月,註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為劉昌、錢順、潘平與程舵,持股比例依次為40%、28%、26%與6%。章程規定設立時各股東須繳納30%的出資,其餘在兩年內繳足;公司不設董事會與監事會,劉昌擔任董事長,錢順擔任總經理並兼任監事。各股東均已按章程實際繳納首批出資。公司業務主要是從事某商廈內商舖的出租與管理。因該商廈商業地理位置優越,承租商戶資源充足,租金收入頗為穩定,公司一直處於盈利狀態。
    2014年4月,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註冊資本減少至3000萬元,各股東的出資額等比例減少,同時其剩餘出資的繳納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隨後依法在登記機關辦理了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公司盈利狀況不錯,但2014年6月,就公司關於承租商戶的篩選、租金的調整幅度、使用管理等問題的決策,劉昌與錢順爆發嚴重衝突。後又發生了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而錢順又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的情況,雖經潘平與程舵調和也無濟於事。受此影響,公司此後竟未再召開過股東會。好在商戶比較穩定,公司營收未出現下滑。
    2016年5月,錢順已厭倦於爭鬥,要求劉昌或者公司買下自己的股權,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劉昌的堅決拒絕,其他股東既無購買意願也無購買能力。錢順遂起訴公司與劉昌,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若公司不回購,則要求劉昌來購買。一個月後,法院判決錢順敗訴。後錢順再以解散公司為由起訴公司。雖然劉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運行正常等為理由堅決反對,法院仍於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
    判決作出後,各方既未提出上訴,也未按規定成立清算組,更未進行實際的清算。在公司登記機關,該昌順公司仍登記至今,而各承租商戶也繼續依約向公司交付租金。法院判決不支持「錢順要求公司與劉昌回購自己股權的訴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14. 分析:合理。依⋘公司法⋙第74條第1款,股東回購請求權僅限於該款所列明的三種情形下對股東會決議的異議股東(即公司連續五年不分紅決議、公司合併分立或轉讓主要財產決議、公司存續上的續期決議),錢順情形顯然不符合該規定。而就針對其他股東的强制性的股權購買請求權,現行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即在現行公司法上,股東彼此之間並不負有在特定情況下收購對方股權的强制性義務;即使按照⋘公司法解釋二⋙第5條,法院在審理解散公司的案件時,應盡量調解,並給出由其他股東收購股權的調解備選方案,也不能因此成立其他股東的收購義務。故錢順對股東劉昌的訴求,也沒有實體法依據。

    申论题
  15. (18).案情:昌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4月,註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為劉昌、錢順、潘平與程舵,持股比例依次為40%、28%、26%與6%。章程規定設立時各股東須繳納30%的出資,其餘在兩年內繳足;公司不設董事會與監事會,劉昌擔任董事長,錢順擔任總經理並兼任監事。各股東均已按章程實際繳納首批出資。公司業務主要是從事某商廈內商舖的出租與管理。因該商廈商業地理位置優越,承租商戶資源充足,租金收入頗為穩定,公司一直處於盈利狀態。
    2014年4月,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註冊資本減少至3000萬元,各股東的出資額等比例減少,同時其剩餘出資的繳納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隨後依法在登記機關辦理了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公司盈利狀況不錯,但2014年6月,就公司關於承租商戶的篩選、租金的調整幅度、使用管理等問題的決策,劉昌與錢順爆發嚴重衝突。後又發生了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而錢順又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的情況,雖經潘平與程舵調和也無濟於事。受此影響,公司此後竟未再召開過股東會。好在商戶比較穩定,公司營收未出現下滑。
    2016年5月,錢順已厭倦於爭鬥,要求劉昌或者公司買下自己的股權,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劉昌的堅決拒絕,其他股東既無購買意願也無購買能力。錢順遂起訴公司與劉昌,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若公司不回購,則要求劉昌來購買。一個月後,法院判決錢順敗訴。後錢順再以解散公司為由起訴公司。雖然劉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運行正常等為理由堅決反對,法院仍於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
    判決作出後,各方既未提出上訴,也未按規定成立清算組,更未進行實際的清算。在公司登記機關,該昌順公司仍登記至今,而各承租商戶也繼續依約向公司交付租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是否合理?為什麼?
  16. 分析:判決合理。依⋘公司法⋙第182條及⋘公司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本案符合「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昌順公司自2014年6月至解散訴訟時,已超過兩年時間未再召開過股東會,這表明昌順公司已實質性構成所謂的「公司僵局」,即構成法院判決公司解散的根據。

    申论题
  17. (19).案情:昌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4月,註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為劉昌、錢順、潘平與程舵,持股比例依次為40%、28%、26%與6%。章程規定設立時各股東須繳納30%的出資,其餘在兩年內繳足;公司不設董事會與監事會,劉昌擔任董事長,錢順擔任總經理並兼任監事。各股東均已按章程實際繳納首批出資。公司業務主要是從事某商廈內商舖的出租與管理。因該商廈商業地理位置優越,承租商戶資源充足,租金收入頗為穩定,公司一直處於盈利狀態。
    2014年4月,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註冊資本減少至3000萬元,各股東的出資額等比例減少,同時其剩餘出資的繳納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隨後依法在登記機關辦理了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公司盈利狀況不錯,但2014年6月,就公司關於承租商戶的篩選、租金的調整幅度、使用管理等問題的決策,劉昌與錢順爆發嚴重衝突。後又發生了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而錢順又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的情況,雖經潘平與程舵調和也無濟於事。受此影響,公司此後竟未再召開過股東會。好在商戶比較穩定,公司營收未出現下滑。
    2016年5月,錢順已厭倦於爭鬥,要求劉昌或者公司買下自己的股權,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劉昌的堅決拒絕,其他股東既無購買意願也無購買能力。錢順遂起訴公司與劉昌,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若公司不回購,則要求劉昌來購買。一個月後,法院判決錢順敗訴。後錢順再以解散公司為由起訴公司。雖然劉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運行正常等為理由堅決反對,法院仍於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
    判決作出後,各方既未提出上訴,也未按規定成立清算組,更未進行實際的清算。在公司登記機關,該昌順公司仍登記至今,而各承租商戶也繼續依約向公司交付租金。解散公司的判決生效後,就昌順公司的後續行為及其狀態,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為什麼?
  18. 分析: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決,在性質上為形成判決,據此,公司應進入清算階段。對此,⋘公司法⋙所規定的程序如下:(1)依第183條及時成立清算組;(2)清算組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按⋘公司法⋙第184條至第187條進行各項清算工作;(3)清算結束後,根據第188條,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概括來說,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範邏輯,解散判決生效後,公司就必須經過清算程序走向終止。
    本案昌順公司被司法解散後仍然繼續存在的事實,顯然是與這一規範層面的邏輯不相符的,這說明我國立法關於司法解散的相關程序與制度,在銜接上尚有不足之處,有待將來立法的完善。

    申论题
  19. (20).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縣的郝志强、遲麗華夫妻將二人共有的位於S市三江區的三層樓房出租給包童新居住,協議是以郝志强的名義簽訂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區的溫茂昌從該樓房底下路過,被三層掉下的窗戶玻璃砸傷,花費醫療費8500元。
    就溫茂昌受傷賠償問題,利害關係人有關說法是:包童新承認當時自己開了窗戶,但沒想到玻璃會掉下,應屬窗戶質量問題,自己不應承擔責任;郝志强認為窗戶質量沒有問題,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當,窗戶玻璃不會掉下;此外,溫茂昌受傷是在該樓房院子內,作為路人的溫茂昌不應未經樓房主人或使用權人同意擅自進入院子裡,也有責任;溫茂昌認為自己是為了躲避路上的車輛而走到該樓房旁邊的,不知道這個區域已屬個人私宅的範圍。為此,溫茂昌將郝志强和包童新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償醫療費用。
    法院受理案件後,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等文件。在起訴狀、答辯狀中,原告和被告都堅持協商過程中自己的理由。開庭審理5天前,法院送達人員將郝志强和包童新的傳票都交給包童新,告其將傳票轉交給郝志强。開庭時,溫茂昌、包童新按時到庭,郝志强遲遲未到庭。法庭詢問包童新是否將出庭傳票交給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據此在郝志强沒有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了判決,判決郝志强與包童新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郝志强賠償4000元,包童新賠償4500元,兩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送達後,郝志强不服,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審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包童新、溫茂昌沒有提起上訴。哪些(個)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為什麼?
  20. 分析:S市三江區法院和S市二河縣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有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S市三江區法院為被告住郝志强所地,S市二河縣法院為侵權行為地和被告包童新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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