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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申论题
  1. (1).第一题:论述题(考察科目:法理学及习近平法治思想) 材料1: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材料2: 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们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根据材料,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谈一谈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材料一:法律本來應該具有定分止爭的功能,司法審判本來應該具有終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這些功能就難以實現。……我們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摘自習近平:⋘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
    材料二:新華社北京2017年5月3日電: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3日上午來到中國政法大學考察。習近平指出,我們有我們的歷史文化,有我們的體制機制,有我們的國情,我們的國家治理有其他國家不可比擬的特殊性和複雜性,也有我們自己長期積累的經驗和優勢。
    問題:
    請根據材料一和材料二,結合自己對中華法文化中「天理、國法、人情」的理解,談談在現實社會的司法、執法實踐中,一些影響性裁判、處罰決定公佈後,有的深獲廣大公衆認同,取得良好社會效果,有的則與社會公衆較普遍的認識有相當距離,甚至截然相反判斷的原因和看法。
    答題要求:
    1.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3.總字數不少於500字。

  2. 申论题
  3. (2).第一题:论述题(考察科目:法理学及习近平法治思想) 材料1: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材料2: 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们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根据材料,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谈一谈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案情:甲生意上虧錢,乙欠下賭債,二人合謀幹一件「靠譜」的事情以擺脫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騙丙使其相信錢某欠債不還,丙答應控制錢某的小孩以逼錢某還債,否則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給線索將錢某的小孩騙到自己的住處看管起來,電告甲控制了錢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動。乙給錢某打電話:「你的兒子在我們手上,趕快交50萬元贖人,否則撕票!」錢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兒子,回了句:「騙子!」便掛斷電話,不再理睬。乙感覺異常,將情況告訴甲。甲來到丙處發現這個孩子不是錢某的小孩而是趙某的小孩,但沒有告訴丙,只是囑咐丙看好小孩,並從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趙某的電話號碼。
    甲與乙商定轉而勒索趙某的錢財。第二天,小孩哭鬧不止要離開,丙恐被人發覺,用手摀住小孩口、鼻,然後用膠帶捆綁其雙手並將嘴纏住,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後與乙商定放棄勒索趙某財物,由乙和丙處理屍體。乙、丙二人將屍體連夜運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電話給趙某,威脅趙某趕快向指定賬號打款30萬元,不許報警,否則撕票。趙某當即報案,甲、乙、丙三人很快歸案。
    問題:
    請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即罪名、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並罰等),須簡述相應理由。
  4. 分析:1.甲、乙構成共同綁架罪。
    (1)甲與乙預謀綁架,並利用丙的不知情行為,儘管丙誤將趙某的小孩作為錢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實施索要錢某財物的行為,是綁架他人為人質,進而勒索第三人的財物,符合綁架罪犯罪構成,構成共同綁架罪。
    (2)甲、乙所犯綁架罪屬於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理由是:雖然侵犯了趙某小孩的人身權利,但是沒有造成錢某的擔憂,沒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錢某的人身自由與權利,當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錢某的財物,所以是綁架罪未遂。
    2.在甲與乙商定放棄犯罪時,乙假意答應甲放棄犯罪,實際上借助於原來的犯罪,對趙某謊稱綁架了其小孩,繼續實施勒索趙某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想像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論處。
    理由是:因為人質已經不復存在,其行為不僅構成敲詐勒索罪,同時構成詐騙罪。因為乙向趙某發出的是虛假的能夠引起趙某恐慌、擔憂的信息,同時具有虛假性質和要挾性質,因而構成敲詐勒索與詐騙罪的想像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論處,並與之前所犯綁架罪(未遂),數罪並罰。
    3.丙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應當分別定罪量刑,然後數罪並罰。
    (1)丙哄騙小孩離開父母,並實力控制,是出於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實行的行為,所以構成非法拘禁罪。
    (2)因為丙沒有參加甲、乙綁架預謀,對於甲、乙實施綁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與甲、乙構成共同綁架罪,而是單獨構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實施綁架罪的一部分——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甲、乙對於丙的非法拘禁行為負責。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範圍內構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構成綁架罪又構成非法拘禁罪,是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丙則因為沒有綁架犯罪故意,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為控制小孩採取捆綁行為致其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
    (1)這是一種具有高度危險的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可能造成死亡的結果,可以評價為殺人行為,丙主觀上對此有明知並持放任的態度,是間接故意殺人,因而構成故意殺人罪。
    (2)甲、乙對於人質的死亡沒有故意、過失,沒有罪責。具體來說,丙的殺人故意行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範圍,應當由丙單獨負責,甲乙沒有罪過、罪責。
    答案二: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丙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觀上是疏忽大意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按照事前分工,看護小孩屬於丙的責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負責,甲乙二人均不在現場,沒有可能保證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申论题
  5. (3).案情:被告人李某於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幾個朋友聚會,飯後又一起卡拉OK,期間餐廳經理派服務員胡某陪侍。次日凌晨兩點結束後,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廢棄的工棚內强行與胡某發生了性關係。案發後李某堅稱是通姦而不是强姦。此案由S市Y區檢察院起訴。Y區法院經不公開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提起抗訴,S市中級法院改判被告人構成强姦罪並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法院定期宣判,並向抗訴的檢察機關送達了判決書,沒有向被告人李某送達判決書,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佈了判決書。本案二審判決是否生效?為什麼?我國刑事裁判一審生效與二審生效有無區別?為什麼?
  6. 分析:(1)未生效。二審判決應當在宣告以後才生效,本案二審判決始終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達判決書,裁判文書網上發佈判決書也不能等同於向李某宣告判決,李某始終不知道判決的內容,因此本案二審程序未完成宣告,判決未生效。
    (2)一審裁判的生效時間為裁判送達後次日開始計算上訴、抗訴期限,經過上訴、抗訴期限未上訴、抗訴的一審裁判才生效。由於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普通案件二審裁判為終審裁判,但需要送達後始生效,即二審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達裁判文書後發生法律效力。

    申论题
  7. (4).案情:被告人李某於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幾個朋友聚會,飯後又一起卡拉OK,期間餐廳經理派服務員胡某陪侍。次日凌晨兩點結束後,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廢棄的工棚內强行與胡某發生了性關係。案發後李某堅稱是通姦而不是强姦。此案由S市Y區檢察院起訴。Y區法院經不公開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提起抗訴,S市中級法院改判被告人構成强姦罪並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法院定期宣判,並向抗訴的檢察機關送達了判決書,沒有向被告人李某送達判決書,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佈了判決書。此案生效後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程序要求是什麼?
  8. 分析:(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首先應當向S市檢察院提出,案情重大、複雜、疑難的,省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2)當事人一方對S市檢決定不予抗訴而繼續向省檢察院申訴的,省檢察院應當受理,經省市兩級檢察院辦理後,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不再立案複查。(3)S市檢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抗訴的,應當提請省檢抗訴。(4)省檢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訴。

    申论题
  9. (5).案情:被告人李某於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幾個朋友聚會,飯後又一起卡拉OK,期間餐廳經理派服務員胡某陪侍。次日凌晨兩點結束後,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廢棄的工棚內强行與胡某發生了性關係。案發後李某堅稱是通姦而不是强姦。此案由S市Y區檢察院起訴。Y區法院經不公開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提起抗訴,S市中級法院改判被告人構成强姦罪並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法院定期宣判,並向抗訴的檢察機關送達了判決書,沒有向被告人李某送達判決書,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佈了判決書。省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向省高級法院提起抗訴,對於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再審案件,省高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0. 分析:(1)經審理能夠查清事實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後依法裁判;(2)經審理仍無法查清事實,證據不足的,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3)經審理發現有新證據且超過刑訴法規定的指令再審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申论题
  11. (6).案情:被告人李某於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幾個朋友聚會,飯後又一起卡拉OK,期間餐廳經理派服務員胡某陪侍。次日凌晨兩點結束後,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廢棄的工棚內强行與胡某發生了性關係。案發後李某堅稱是通姦而不是强姦。此案由S市Y區檢察院起訴。Y區法院經不公開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提起抗訴,S市中級法院改判被告人構成强姦罪並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法院定期宣判,並向抗訴的檢察機關送達了判決書,沒有向被告人李某送達判決書,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佈了判決書。如果省高級法院認為S市中級法院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應當如何糾正?
  12. 分析:省高級法院既可以提審也可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1)提審由省高院組成合議庭,所作出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提審的案件應當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案件疑難、複雜、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審法院審理的情形。(2)省法院指令再審一般應當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級法院再審,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如果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糾正裁判錯誤,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審,S市中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二審程序進行。

    申论题
  13. (7).案情:被告人李某於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幾個朋友聚會,飯後又一起卡拉OK,期間餐廳經理派服務員胡某陪侍。次日凌晨兩點結束後,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廢棄的工棚內强行與胡某發生了性關係。案發後李某堅稱是通姦而不是强姦。此案由S市Y區檢察院起訴。Y區法院經不公開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提起抗訴,S市中級法院改判被告人構成强姦罪並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法院定期宣判,並向抗訴的檢察機關送達了判決書,沒有向被告人李某送達判決書,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佈了判決書。此案在由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抗訴中,請求改判被告人無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辯稱無罪,省高級法院根據控辯雙方一致意見,是否應當做出無罪判決?為什麼?
  14. 分析: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既可以作有罪判決也可以作無罪判決。(1)本案系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審理的對象是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判決有罪無罪的依據是案件事實、證據及適用的法律是否確有錯誤。(2)檢察機關的抗訴是引起再審程序的緣由,其請求改判無罪已經不是控訴的含義,也不是控方,不存在控辯雙方意見一致的情形。

    申论题
  15. (8).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為創業需要,與自然人乙訂立借款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當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雙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訂立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約定:如甲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則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償還對乙的借款,則該借款變成購房款,甲應向乙轉移該房屋所有權;合同訂立後,該房屋仍由甲佔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該筆借款設立了S個人獨資企業。為擴大經營規模,S企業向丙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1年,丁為此提供保證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戊以一輛高級轎車為質押並交付,但後經戊要求,丙讓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將該車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己,並辦理了過戶登記。
    2016年2月10日,甲因資金需求,瞞著乙將M房屋出賣給了庚,並告知庚其已與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並辦理完變更登記,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國訪學,為期4個月,雙方約定庚回國後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經庚同意將M房屋出租給知悉其賣房給庚一事的辛,租期2個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從辛處收回房屋的當日,因雷電引發火災,房屋嚴重毀損。根據甲賣房前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甲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支付房屋火災保險金5萬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國,甲將房屋交付給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S企業也未能按期償還對丙的200萬元借款,現乙和丙均向甲催要。就甲對乙的100萬元借款,如乙未起訴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訴甲履行買賣合同,應如何處理?請給出理由。
  16. 分析:答案一:本案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作出認定和處理。理由是: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4條第1款,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4條第2款,根據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答案二:應當按照抵押合同處理。根據民法總則第146條第1款「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認定買賣合同無效;進而,又根據民法總則第146條第2款「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認定隱藏的行為為抵押合同,應當按照抵押合同處理。

    申论题
  17. (9).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為創業需要,與自然人乙訂立借款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當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雙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訂立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約定:如甲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則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償還對乙的借款,則該借款變成購房款,甲應向乙轉移該房屋所有權;合同訂立後,該房屋仍由甲佔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該筆借款設立了S個人獨資企業。為擴大經營規模,S企業向丙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1年,丁為此提供保證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戊以一輛高級轎車為質押並交付,但後經戊要求,丙讓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將該車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己,並辦理了過戶登記。
    2016年2月10日,甲因資金需求,瞞著乙將M房屋出賣給了庚,並告知庚其已與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並辦理完變更登記,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國訪學,為期4個月,雙方約定庚回國後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經庚同意將M房屋出租給知悉其賣房給庚一事的辛,租期2個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從辛處收回房屋的當日,因雷電引發火災,房屋嚴重毀損。根據甲賣房前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甲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支付房屋火災保險金5萬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國,甲將房屋交付給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S企業也未能按期償還對丙的200萬元借款,現乙和丙均向甲催要。就S企業對丙的200萬元借款,甲、丁、戊各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麼?
  18. 分析:甲僅於S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以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丁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未約定保證責任形式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戊不承擔責任,其質權因喪失佔有而消滅。

    申论题
  19. (10).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為創業需要,與自然人乙訂立借款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當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雙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訂立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約定:如甲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則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償還對乙的借款,則該借款變成購房款,甲應向乙轉移該房屋所有權;合同訂立後,該房屋仍由甲佔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該筆借款設立了S個人獨資企業。為擴大經營規模,S企業向丙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1年,丁為此提供保證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戊以一輛高級轎車為質押並交付,但後經戊要求,丙讓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將該車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己,並辦理了過戶登記。
    2016年2月10日,甲因資金需求,瞞著乙將M房屋出賣給了庚,並告知庚其已與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並辦理完變更登記,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國訪學,為期4個月,雙方約定庚回國後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經庚同意將M房屋出租給知悉其賣房給庚一事的辛,租期2個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從辛處收回房屋的當日,因雷電引發火災,房屋嚴重毀損。根據甲賣房前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甲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支付房屋火災保險金5萬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國,甲將房屋交付給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S企業也未能按期償還對丙的200萬元借款,現乙和丙均向甲催要。甲、庚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權?為什麼?
  20. 分析:合同有效,庚知情並不影響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權,甲系有權處分,庚因登記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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