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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申论题
  1. (11).案情: 2 月 5 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 01 号房),价格 80 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 20 万元,交付房屋后付 30 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 30 万元。
    2 月 8 日 ,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 90 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 2 月 11 日 ,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 月 12 日 ,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 02 号房),可作价 100 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 20 万元,其余 80 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 20 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 01 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 01 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 3 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 2 月 5 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 01 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 02 号房的义务。
    3 月 20 日 ,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 A 公司装修 01 号房。装修期间, A 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 5000 元。
    5 月 20 日 ,丙花 3000 元从商场购买 B 公司生产的热水器, B 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 5 月 30 日 ,李某从 B 公司离职,但经常到 B 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 7 月 24 日 ,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 B 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 02 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2. 申论题
  3. (12).案情: 2 月 5 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 01 号房),价格 80 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 20 万元,交付房屋后付 30 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 30 万元。
    2 月 8 日 ,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 90 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 2 月 11 日 ,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 月 12 日 ,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 02 号房),可作价 100 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 20 万元,其余 80 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 20 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 01 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 01 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 3 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 2 月 5 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 01 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 02 号房的义务。
    3 月 20 日 ,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 A 公司装修 01 号房。装修期间, A 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 5000 元。
    5 月 20 日 ,丙花 3000 元从商场购买 B 公司生产的热水器, B 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 5 月 30 日 ,李某从 B 公司离职,但经常到 B 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 7 月 24 日 ,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 B 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4. 申论题
  5. (13).案情: 2 月 5 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 01 号房),价格 80 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 20 万元,交付房屋后付 30 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 30 万元。
    2 月 8 日 ,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 90 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 2 月 11 日 ,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 月 12 日 ,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 02 号房),可作价 100 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 20 万元,其余 80 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 20 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 01 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 01 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 3 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 2 月 5 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 01 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 02 号房的义务。
    3 月 20 日 ,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 A 公司装修 01 号房。装修期间, A 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 5000 元。
    5 月 20 日 ,丙花 3000 元从商场购买 B 公司生产的热水器, B 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 5 月 30 日 ,李某从 B 公司离职,但经常到 B 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 7 月 24 日 ,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 B 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 申论题
  7. (14).案情: 2012 年 4 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 100 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 2012 年 11 月 5 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 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 100 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 2013 年 3 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 年 6 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 50 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 2014 年 1 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 4 万元。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8. 申论题
  9. (15).案情: 2012 年 4 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 100 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 2012 年 11 月 5 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 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 100 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 2013 年 3 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 年 6 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 50 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 2014 年 1 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 4 万元。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10. 申论题
  11. (16).案情: 2012 年 4 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 100 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 2012 年 11 月 5 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 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 100 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 2013 年 3 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 年 6 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 50 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 2014 年 1 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 4 万元。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12. 申论题
  13. (17).案情: 2012 年 4 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 100 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 2012 年 11 月 5 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 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 100 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 2013 年 3 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 年 6 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 50 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 2014 年 1 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 4 万元。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

  14. 申论题
  15. (18).案情: 2012 年 4 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 100 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 2012 年 11 月 5 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 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 100 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 2013 年 3 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 年 6 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 50 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 2014 年 1 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 4 万元。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50 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16. 申论题
  17. (19).案情: 2012 年 4 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 100 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 2012 年 11 月 5 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 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 100 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 2013 年 3 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 年 6 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 50 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 2014 年 1 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 4 万元。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8. 申论题
  19. (20).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 2013 年 1 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 2013 年 3 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该款项分 2 期支付: 2013 年 6 月各支付 5 万元、 2013 年 9 月各支付 15 万元。
    但至 2013 年 10 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 2013 年 10 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 10 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 8 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 5 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 50 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 年 11 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3 年 12 月 30 日 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 10 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 8 万元与价值 5 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 2013 年 11 月 1 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 5 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 5 万元,债权到期日是 2013 年 9 月 30 日。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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