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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大纲新旧比对&评析】法理学
2017.11.15

法理学

法理学

壹、从 2017 年大纲看命题趋势

一、大纲总体变化及命题趋势分析

总体变化:与 2016 年相比, 2017 年法理学部分大纲进行了较大修改:第一章第四节法的渊源中,“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调整为“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增加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一章第七节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调整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删除“法律事实”;第二章法的运行中,基本要求“理解 : 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中删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这一内容;第二章第一节立法中,“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科学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中删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这一内容;第三章法的演进中,基本要求“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中,将“法的现代化的含义”修改为“法的现代化的标志”;第三章第三节法的现代化中,“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中,将“法的现代化的含义”修改为“法的现代化的标志”。

命题趋势:法理学的考查有以下特点:从知识点分布上来看,重者恒重,主要分布在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这两大部分内容上,法的演进与法与社会是第二大重点;从考试题型来看,除选择题外,法理学论述题也成为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且该论述题除包括纯法理学知识的论述考查,而且还会和部门法结合。综合来看,法理学的考题进口基本理论和概念出题,考查方式偏理论化,但也不乏应用型题目侧重考查理解与应用能力。

•  备考 2017 年司考方法与技巧

首先,注意重点明确。法理学部分考查都是常规性题目,重点知识点的考查重复率很高;其次,对大纲中明确列出的概念和知识点务必熟练掌握,注意相似概念的区分;再者,对当年度大纲调整的内容提起重视,特别关注;最后,认真研习历年真题,熟练知识点与真题之间的转化关系,增强应用能力。

贰、 2017 年大纲增删考点汇总

章名

节名

2016 年内容(含删除)

2017 年增加及修订内容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四节
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判例、政策、习惯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习惯、判例、政策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理解 :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标志 ,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第三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标志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 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 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

 标示红字部分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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