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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指南】理论法第十期《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对比总结
2020/07/06

一、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变化

夏商时代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西周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朝: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汉朝: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原则,后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元朝: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异制——明朝:重典治国、明刑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底政公诸舆论——清末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北洋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南京国民政府: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理论为指导

 

二、历朝刑罚原则变化

1.《吕刑》强调明于刑之中”,提出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还规定了较为完整的赎刑制度和上下比罪五刑之疑有敖五罚之疑有教的刑法原则。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2.西周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原则

(5)因地、因时制宜

(6)上下比罪,即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

(7)同罪异罚——贵族士大夫和庶人同罪异罚

3.秦朝: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2)区分故意和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7)连坐原则

(8)诬告反坐原则。

4.汉朝:

(1)上请原则一一当官贵犯罪后,可以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一一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5.三国两晋南北朝:

(1)《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2)《曹魏律》八议入律、西晋准五服以制罪

(3)《北魏律》和《陈律》官当制度

(4)《北齐律》重罪十条

(5)北魏封建五刑初步形成:死、流、徒、杖、鞭

6.隋朝:

(1)新五刑正式形成。《开皇律》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2)区分公罪与私罪。

(3)重罪十条十恶

(4)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主要表现在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官当等特权。

7.唐朝: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特权原则一一贵族官员的议、请、减、赎、当等特权。

(7)化外人处罚原则

(8)同居相隐不为罪

(9)良相犯依身份论处

(10)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8.宋朝

(1)折杖法一一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

(2)刺配刑一一宋太祖时期规定了刺配刑

(3)凌迟刑,俗称千刀万別”,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被废除

(4)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

9.元朝

(1)确立了强奸幼女罪,强奸幼女处死。幼女年龄为10岁以下

(2)量刑原则变化——对于谋反比唐律的皆斩有所轻缓。

(3)对于知情不举的谋反者的宅主及两邻规定了同罪处理的严格连带责任。(4)把唐律中造妖书妖言罪移入大逆,对奴杀主也按恶逆定罪。

(5)划出了属于强奸的欺奸

(6)民族间的不平等与同罪异罚

(7)强盗、盗窃罪犯在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充警迹人

(8)在死刑中增加了凌迟,还保留了奴隶制的劓刑、黥刑等肉刑和随刑、剥皮等酷刑。

(9)改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11等。

(10)元朝的刑罚往往株连亲属,犯重罪者除本人被处死外,其妻女还要强行配与他人,甚至还有族灭的戏酷株连

(11)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10.明朝

(1)奸党罪一律处斩

(2)充军刑

(3)廷杖

(4)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定罪量刑原则。政治犯罪处罚重,礼仪风俗处罚轻

11.清朝

(1)发遣。充军、刺字

(2)文字狱

(3)死刑分两类:斩、绞立决(一经死刑核准,决不待时)与斩、绞监候(判决后,等待秋审再行决断)。此外尚有称为极刑的凌迟刑

(4)“江洋大盗、爬城行劫、粮船水手行劫又有枭首之刑

(5)戮尸是对凌迟和枭首的补充

(6)维护满族旗人司法特权。

 

三、历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迁

历代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为:夏朝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大理——商、周则为大司寇——到秦朝改设廷尉,掌管司法——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唐时以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中央司法机关,其中大理寺是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刑部则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掌司法政令外,还有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的职能,御史台则既是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又是中央法律监督部门,为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为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明清时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复核,督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到清末修律时,刑部改称法部,掌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是专门负责中央司法审判的机关

 

中国法制史上的历次第一

1.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2.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

3.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变法

4.第一次废除肉刑:西汉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直接起因于缇萦上书

5.第一次八议入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6.第一次官当入律:“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

7.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8.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进行刑罚制度改革在历史上第一次废除了宫刑制度。

9.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

10.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11.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大理寺的建立増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能力,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12.第一次规定十恶”:隋朝《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13.第一次建立法官的回避制度。《唐六典》。

14.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是《宋刑统》。《宋刑统》是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15.第一次以六部体例的定律:明太祖朱元璋编修并颁行天下的《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名为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16.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清廷宪政编査馆编订,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维护专制统治。

17.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唯一内容,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但该法并未真正施行。

18.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19041月颁行。

19.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20.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北洋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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