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人大法学院考研知识产权法部分内容简析
经过繁忙的“备战”,各位考生终于迎来了“实战”。这次考试有什么特点?大家感觉如何?让我们从2019年人大法学院考研知识产权法部分说起吧。
2019年人大考研知识产权法部分的题型为材料分析题和论述题,均延续了2018年的风格。其中,一个侧重于案例,一个侧重于理论,难度系数多大,我们来简单扒一扒。
一、材料分析题
通过案例考察考生对知识产权常见知识点的掌握。案例要点为:张乐平创作了“三毛”形象,某厂将“三毛”形象印刷在儿童乳酸菌饮料的包装盒上,但包装盒的造型有一定特点,产品投入市场后获得消费者的认可。问题:A厂能不能将包装盒申请专利和商标?B厂在儿童乳酸菌饮料上使用了与A厂的包装盒近似的包装盒,A厂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张乐平的继承人如何维权?如果A厂以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抗辩,该抗辩理由能不能成立?
本题考察的是著作权在先权利对后续专利、商标申请的限制,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等内容。
概要之:A厂申请商标时不能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张乐平创作的“三毛”属于以线条、色彩构成的绘画,归于美术作品。张乐平的“三毛”美术作品还在保护期(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不确定,但署名权永久保护),那么A厂申请的商标中含有“三毛”标识,则违反商标申请禁止条件,不能注册。《商标法》也有明文规定,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样,A厂如果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那么“三毛”美术作品构成“在先设计”,A厂的专利申请也将会回驳回。《专利法》也有明确规定,即外观设计申请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当B厂在儿童乳酸菌饮料上使用了与A厂的包装盒近似的包装盒,A厂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主张B厂的行为构成对自己“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混淆,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作为张乐平的继承人,其可以《著作权法》为依据,主张A、B厂侵犯了张乐平的著作权,具体包括署名权、复制权。A厂以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抗辩,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张乐平的继承人可以提出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和专利无效请求。
二、论述题
2019年的论述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和侵权标准,该考题比较传统,考生们应该不会陌生。
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要点包括:1.其为一类著作财产权;2.权利行使方式为通过有线、无线,且公众可以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而不像广播权那样公众无法自行选定时间地点;3.作品的外延基本不限,具体而言,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作品和邻接权作品中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标准包括:1.主观上包括过错和无过错,过错主要针对的是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人,无过错主要针对的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3.结果上,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且公众可以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4.因果关系上,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5.行为人无免责事由,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等。
回顾我们的强化班,讲义里均有“在先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相信考生们在看到考题时心里会很有底。记得我们在强化班课堂上,反复提到跨“三大知识产权法”来掌握知识产权法这门考试科目,“在先权利”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同时,我们在讲“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将其与“广播权”进行了对比记忆。如果同学们对强化班听得认真、看得投入,此次知识产权考研得分应该不低。
作者一叶舟
最后,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人大法学院2019年考研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