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大纲变动情况解读
变化一:“公民”改为了“自然人”、将知识产权中的两年诉讼时效删除。
变化二:民法渊源中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文件”改为了“司法解释”(另外注意习惯)
变化三:民事责任方面新增: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英雄烈士的保护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各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大小)
按份责任:各责任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份额对外承担责任的形态。
连带责任:各责任人对外须承担全部责任,对内仍然按一定标准划分份额的责任形态(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注意:连带责任需要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
《民总》185条还特别规定英雄烈士特别保护的民事责任,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变化四:物的分类细化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既包括独具特征、独一无二的物,也包括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而被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另外,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该负赔偿责任;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变化五:对于期间的计算方式进行了重新表述
1.期间按公历年、月、日计算,以小时计算的按自然计算法进行。
2.期间开始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的,从规定时开始;以年、月、日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而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3.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4.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5.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超过)
变化六:【新增】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共同共有人共享债权、共同承担债务。
变化七: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改为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变化八:预告登记的失效做了明确列举 适用于不动产买卖时。
命题方向1:预告登记是否限制卖方的处分权?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问题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谁?
问题2:此处的处分如何理解?
主要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
问题3:“不发生物权效力”如何理解?
命题方向2:预告登记的失效
预告登记后,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变化九:合同解除类型由原来的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改为: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变化十:关于事实婚姻的表述更加严谨。
变化十一:【新增】附义务的遗赠
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
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变化十二:【新增】《侵权责任法》第22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对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只有发生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请求赔偿才可获得支持。
大纲发布后如何复习
1.用新版《考试分析》,跟着新版考试分析课程过一遍考试分析
2.注意变化的考点
3.转移到主观题的复习
4.多做真题
5.主观题记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