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大纲新旧比对&评析】法理学,来胜法考,来胜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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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大纲新旧比对&评析】法理学
2017.11.15

法理学

壹、从 2017 年大纲看命题趋势

一、大纲总体变化及命题趋势分析

总体变化:与 2016 年相比, 2017 年法理学部分大纲进行了较大修改:第一章第四节法的渊源中,“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调整为“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增加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一章第七节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调整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删除“法律事实”;第二章法的运行中,基本要求“理解 : 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中删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这一内容;第二章第一节立法中,“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科学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中删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这一内容;第三章法的演进中,基本要求“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中,将“法的现代化的含义”修改为“法的现代化的标志”;第三章第三节法的现代化中,“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中,将“法的现代化的含义”修改为“法的现代化的标志”。

命题趋势:法理学的考查有以下特点:从知识点分布上来看,重者恒重,主要分布在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这两大部分内容上,法的演进与法与社会是第二大重点;从考试题型来看,除选择题外,法理学论述题也成为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且该论述题除包括纯法理学知识的论述考查,而且还会和部门法结合。综合来看,法理学的考题进口基本理论和概念出题,考查方式偏理论化,但也不乏应用型题目侧重考查理解与应用能力。

•  备考 2017 年司考方法与技巧

首先,注意重点明确。法理学部分考查都是常规性题目,重点知识点的考查重复率很高;其次,对大纲中明确列出的概念和知识点务必熟练掌握,注意相似概念的区分;再者,对当年度大纲调整的内容提起重视,特别关注;最后,认真研习历年真题,熟练知识点与真题之间的转化关系,增强应用能力。

贰、 2017 年大纲增删考点汇总

章名

节名

2016 年内容(含删除)

2017 年增加及修订内容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四节
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判例、政策、习惯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习惯、判例、政策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理解 :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标志 ,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第三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标志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 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 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

 标示红字部分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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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讲课富有激情,风趣幽默,授课严谨、善于归纳,对真题的讲解与分析非常透彻,让同学透过真题对民法掌握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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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名师

    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崇尚运用民法解释生活,在生活中体会民法 对法考有极为深刻的体悟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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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名师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学术功底深厚,授课幽默风趣,善于总结归纳,对高频考点、重点、难点的归纳精准,得到广大学员的一致认可。
    吴鹏

    行政法名师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博士,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老师授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生动活泼、与社会生活现实和法考考试命题双向联系紧密。
    赵宏

    行政法名师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试辅导经验丰富,将生涩难懂的行政诉讼法讲解的细致透彻,重难点的把握精确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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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名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教授。讲课重点深入浅出、娓娓动听。授课经验丰富,对重点、难点问题分析透彻,应试性、方向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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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名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授。老师善于将诸多相关考点予以有效串联,思路清晰,生动有趣,有利于帮助考生对重点考点进行全面记忆与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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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师从陈光中教授。老师善于将理论与律师实务融合,逻辑严谨,条例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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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名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师从刘玫教授,攻读刑诉。老师拥有十年以上教学经验,授课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将庞杂的刑诉知识点与法条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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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 对考试方向的把握十分准确,其深入浅出、逻辑缜密、思路清晰的授课风格 知识总结清楚、细致、条理性很强、便于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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