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节目我们就进入理论法的第二个大块儿,宪法部分。宪法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二章是国家基本制度,第三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是国家机构,第五章是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第一章基本理论是偏向理论的,其他几章细节和制度比较多,宪法部分总体都需要加强记忆。
首先来看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是宪法的历史 本节课中我国宪法修改的历程需要重点记忆
◇近代意义上宪法的产生有三个条件:经济条件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政治条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思想条件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
◇就我国宪法发展历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我国的临时宪法,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代表会议为我国的制宪机关;经历了三次大修七次小修,三次全面修改分别是1975宪法、1978宪法、1982宪法是对相应前一部宪法的全面修改,七次小修也就是部分修改是1979、1980对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2018年对82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
◇下面进入具体内容:①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构成,正文为: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138条。可简单记忆为:序言加总纲,公基国机唱国歌。
②现行宪法经历了88年、93年、99年、04年和18年五次修改
【1988年】1988年是我国第一次采取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可简单记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私营补充引监管。
【1993年】修正案中明确: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发展;国营经济改国有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即县3改5)
【1999年】与1993对比,正处于改为”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入邓小平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处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由1993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其实行引导、监督、管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修正案中明确:”三个代表“入宪,推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在爱国统一战线中加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予以补偿;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由99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人权入宪,宪法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全国人大中增加港澳特别行政区人大代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国家主席职权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增加“国歌”规定;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即乡3改5)
以上内容需要大家根据时间线、制度线来串联、对比记忆,修改内容要对应到年份。
●第三节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①首先来看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的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普遍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实际上也就是人民主权。我国宪法的第1条、第2条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与途径,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②第二个是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它强调了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我国从《共同纲领》开始,历部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国家的基本原则。
③第三个是法治原则,根本目的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法治思想的核心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
④第四个是权力制约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利制约原则主要体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主要体现为《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权,也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
◇对于宪法典的结构,可分为序言、正文和附则。首先看序言,大多数宪法都有序言,长短不同,内容多样,基本特点是体现宪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我国宪法的序言包括历史发展的概述、规定了国家根本任务、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国策,确立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下面看正文:我国现行宪法正文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新中国成立后前三部宪法国家机构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之前,1982年宪法调整了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之前,表明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居于宪法的核心地位,合理定位了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符合人民主权原则。最后是附则,它是宪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我国宪法没有附则。
●第六节是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根本性、效力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稳定性五个特点。可以分为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确认性规范确认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主要是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的部分主要体现了组织性。禁止性规范也称为强行性规范,主要以“禁止”“不得”为标志,如65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权利义务规范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其中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