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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指南】刑诉法第三期
2020/05/27

上期刑诉法讲到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这一章,考试中最经常考到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地位。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主要防御性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公检、法机关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3)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4)从侦査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釆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8)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主要救济性权利  (1)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2)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  (4)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6)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序保障  (1)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2)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独立公正的审判。 (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被强迫自己证实自己有罪,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以及排除非法证据  (4)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5)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义务(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庭并接受法庭审判。  (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  (6)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者协助执行。

诉讼参与人就讲到这里,下面我们进入刑诉法的管辖与回避,管辖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选择题或案例题均可能出现。管辖的部分我们重点关注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移送管  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等。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也就是说一审案件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上级法院管辖为例外。 最常考到的例外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按照新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已不是最低应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这里有两个点需要特别关注: (1)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共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这里有几个点需要特别关注:

(1)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范围比较广泛。

(2)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刑诉法解释》第22条规定: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法院,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比如,《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再比如,地区管辖中也会出现移送管辖。

特别关注:  (1)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2)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重大、复杂  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管辖不明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以指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特别关注:  (1)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4)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为了便利当事人,应当将案卷材料直接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防止检察机关通过重新向下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改变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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