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壹、从 2017 年大纲看命题趋势
一、大纲总体变化及命题趋势分析
与 2016 年大纲相比, 2017 年大纲在国家组织法 / 国家机构法章节增加了考查内容。首先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宣誓制度。去年香港立法会“宣誓风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 104 条进行了释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其次是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近年来,地方“两会”经常出现“举举手”、“鼓鼓掌”的怠职代表,没有充分行使人民赋予的使命和职责。特别是辽宁贿选案发生后,对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进行监督就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由此可见,新增考点都充分地回应了社会热点。因此在 2017 年司考中,对上述考点予以考查就具有高度的可能性。考生一定要熟练掌握这些内容。此外,根据“重者恒重”的传统,以往的重要内容在复习时仍然不能掉以轻心。特别是为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正当性,明年将要对宪法进行修改。因此有关宪法修改、国家机关职权等内容都有一定的命题可能性。总而言之, 2018 年司考宪法科目不会有大的异动。
二、备考 2017 年司考方法与技巧
宪法科目往往是最易得分又最易失分的部分。宪法内容相对枯燥,又比较抽象,所以不易理解和掌握。因此考生在复习宪法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区分相似概念,以免混淆。为了便于记忆,可以结合具体事例或设定具体情境。当然,万变不离其宗,要充分利用真题,提升真题在整个复习过程中的比重。学会用真题补短,学会用真题新知。
贰、 2017 年大纲增删考点汇总
章名 |
节名 |
2016 年内容(含删除) |
2017 年增加及修订内容 |
第三章 |
第五节 |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別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別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 |
第五章 |
第六节 |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 |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