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大纲新旧比对&评析】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来胜法考,来胜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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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大纲新旧比对&评析】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017.11.15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壹、从 2017 年大纲看命题趋

一、大纲总体变化及命题趋势分析

总体变化:与 2016 年相比, 2017 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大纲变动如下:第十一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保全中删除“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坦保、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行为保全的程序)”,新增“保全的申请和裁定、保全的担保、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行为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延续与解除、行为保全的程序);第十三章普通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程序阶段中,新增“受理(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审理前的准备(新增:被告答辩、管辖权异议)”;第十四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修改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及处理)”;第十四章简易程序第三节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中,新增:“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新增:裁判文书的简化)”;第十六章特别程序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中,新增:“审理与判决(新增:审判组织)”;第十八章督促程序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中,将“支付令的发出(支付令的效力)”修改为“支付令的发出(支付令的送达与效力)”;第十九章公共催告程序基本要求中,删除“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共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删除法律法规 1 件。

命题趋势:首先,从知识点分布上看,要特别关注《新民事诉讼法》增加和修订的内容,以及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细化的内容,主要涉及到基本原则部分、主管与管辖部分、当事人部分、证据和证明部分以及期间与送达部分、保全与先予执行部分。再者就是注意《侵权责任法》的修订对民事诉讼的影响,比如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程序部分等。从题型上看,包括客观题与主观题两种。

二、备考 2017 年司考方法与技巧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复习技巧类似。首先,要充分重视法条,充分重视对各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尤其要特别关注新增和修改考点;其次,要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除应对不断增多的理论题型外,还要注意为卷四的主观题积累语言素材;再者,要认真分析历年真题,通过练习真题把握历年考试的重点,同时也加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当然,也要注意三大诉讼法之间的对比记忆,避免混淆,记忆混乱。还要注意框架复习,将零散的知识点系统起来,更好地帮助理解和记忆。

贰、 2017 年大纲增删考点汇总

章名

节名

2016 内容(含删除)

2017 年增加及修订内容

第十一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保全

保全的概念与对象,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保全的范围, 保全的措施,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坦保、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行为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保全的概念与对象,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保全的范围, 保全的申请和裁定 保全的担保 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行为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延续与解除、行为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程序阶段

起诉(起诉的条件和方式、起诉状的内容),先行调解,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立案登记、受理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审理前的准备(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举证期限庭前会议、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加当事人、庭前调解、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开庭审理(庭审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审调解、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审理期限、庭审笔录)

起诉(起诉的条件和方式、起诉状的内容),先行调解,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立案登记、受理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重覆起诉的识别标准 ),审理前的准备(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被告答辩、管辖权异议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举证期限庭前会议、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加当事人、庭前调解、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开庭审理(庭审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审调解、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审理期限、庭审笔录)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 处理)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适用简易程序 异议 处理)

第三节

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法院告知义务、期间的特别规定、裁判效力、程序转换、对适用小额案件审理程序异议的处理)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法院告知义务、期间的特别规定、裁判效力、程序转换、对适用小额案件审理程序异议的处理、 裁判文书的简化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条件、管辖法院),审理与判决(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参与人、审结的时间、判决书的送达)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条件、管辖法院),审理与判决( 审判组织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参与人、审结的时间、判决书的送达)审理与判决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

支付令的发出(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的发出(支付令的 送达与 效力)

第十九章

公共催告程序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 公共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判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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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名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讲课富有激情,风趣幽默,授课严谨、善于归纳,对真题的讲解与分析非常透彻,让同学透过真题对民法掌握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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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博士,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老师授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生动活泼、与社会生活现实和法考考试命题双向联系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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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名师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试辅导经验丰富,将生涩难懂的行政诉讼法讲解的细致透彻,重难点的把握精确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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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教授。讲课重点深入浅出、娓娓动听。授课经验丰富,对重点、难点问题分析透彻,应试性、方向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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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授。老师善于将诸多相关考点予以有效串联,思路清晰,生动有趣,有利于帮助考生对重点考点进行全面记忆与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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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 对考试方向的把握十分准确,其深入浅出、逻辑缜密、思路清晰的授课风格 知识总结清楚、细致、条理性很强、便于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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