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考科趋势
刑法作为司法考试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每年都决定着很多考生的成绩好坏,刑法是司法考试分值大户,并且也是司法考试各学科中理论性考查最深,难度最大的部分。
通过分析历年的刑法试题,可以看出本学科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重者恒重,不避重复。刑法所涉及的知识点有很多,相关的法条、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更是数不胜数。然而,司法考试对刑法部分的考查并不是面面俱到,而是在刑法理论和重要法律规定的地方,连续考查,年年都考同一个知识点,甚至同一年都多次考查同一个知识点。如共同犯罪问题、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问题、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等知识点。考生在备考时,要抓住重点,同时对考查过的真题及其所涉及的知识点,一定要深入分析、透彻理解,做到以后再碰到变换形式的同一知识点的试题时不失分。
2.刑法各罪方面,传统的自然犯仍是考察重点,但法定犯考查比重有所上升。刑法各罪方面,传统的自然犯仍是考查重点,但新型的法定犯越来越受到出题者的青睐,尤其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例如,2011年真题中的第12、59题所涉及的洗钱犯罪和货币犯罪,2010年真题中的第13、14题所涉及的货币犯罪和信用卡犯罪,不定项选择题中也涉及货币犯罪。而且刑法卷四案例部分也多综合法定犯和自然犯综合出题(如2010年试卷四第二题),使很多考生措手不及。因为法定犯罪的罪名往往比较复杂,而且容易相互混淆,想完整、无误地记住这些罪名是相当困难的。考生若对法定犯不能作出正确分析,则可能会影响到对自然犯的分析。
3.在重点突出的前提下,考点略有分散。例如,2010年考查了通常不太引人注意的私自毁弃邮件罪、盗掘古墓葬罪;2009年考查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情报罪。
4.既重视基本原理,也喜欢考查法律的特殊规定。在客观试题中,出题者对于与刑法一般原理不完全相符的特殊规定特别感兴趣,一再考查。如果考生只是浮光掠影地看一下法条,想依靠刑法理论推断试题,恐怕得分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了,如刑法第149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它犯罪竞合的规定,由于一般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都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这里却规定是重法优于轻法。改为:又如2011年修正案(八)对于《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在2011年卷二第16题进行了考查。所以出题者对此进行了多次考查,考生在复习中可以有意识地进行总结,并结合真题进行记忆。
5.法条与理论并重。虽然刑法中理论考查很重要,但却有些章节完全是对法条的考查,对于这些章节,考生可以只准备法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即可,不需要深入展开。如刑罚部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对分则的非重点罪名只需要了解罪名及其基本构成即可。重视16年1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16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6.以实务性考题为主。大多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考查,单纯的理论考查较少,因此,要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仅要掌握基本知识和重点内容,更重要的是灵活运用,而不是简单机械的记忆。
备考方法
在明确了考试中刑法试题的上述特征后,我们在备考中就可以进行有的放矢的复习。
1.建构体系。刑法具有很明显的结构特征,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这两部分的内部是相互联系或者独立的章节,但是总体上不会很混乱,细心看一下辅导书中总结的章节结构,应该会有很好的思维。在理清了大致框架后,再逐步细化到每一章节。掌握了这些结构和脉络,有助于考生朋友在宏观层面把握刑法,在微观层面解析刑法,做到胸中自有丘壑,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因此,对刑法的整体以及总则内容,可以用知识体系图的方式来进行理解,也可以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自己动手绘制知识体系图。知识体系图可以在复习的两个环节使用:首先是在前两遍复习中,即把书从厚读薄;其次是在进入复习的冲刺阶段时,对照体系图努力回忆、复原出“知识树”上每个枝节的具体内容,即把书从薄读厚。
2.掌握原理。近几年真题显示,对于像民法、刑法这样的部门法,复习时只靠背法条是不行的,而是要理论与实践并行,突出实际运用能力,单纯掌握了法条想得高分是不够的。例如,共同犯罪是每年必考,法条就那么几条,但考查内容要比法条丰富得多。刑法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基本原理有:总论中的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构成理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累犯、自首、立功、罪数,排除犯罪的事由,以及刑法的解释方法。
3.抓住重点。刑法学的内容非常繁杂,但是从考试的角度来看,并非等量齐观,而是轻重不同的。从历届司法考试来看,考试重点一般集中在下列知识点:
(1)总则部分:①犯罪主观方面(含刑法上的认识错误);②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单位犯罪);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及不符该条件行为的处理;④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⑤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不构成共犯的具体情形,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⑥罪数问题(在掌握原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记住刑法分则中关于罪数的特殊规定);⑦刑罚的种类(尤其是主刑中的死刑,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⑧量刑情节中的累犯和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中的缓刑和数罪并罚;⑨减刑与假释。
(2)分则部分:刑法分论部分条文多、罪名繁,系统性不如总论强,因此容易给人无从下手之感。但是,从往年考试题来看重点还是比较突出的。复习时并非要对每个罪都平均用力,只要紧紧抓住重点罪名搞深搞透,同时对于易混罪名加以构成要件上的区分,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①重点章节为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二、四、五、六、七节,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中的侵犯人身的犯罪,第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二、七、八节,第七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②重点罪名。重点掌握三类罪,即常见多发罪、相近易混罪、新刑法修改较大的罪。
另外,在复习分则时,还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①对于常见、多发罪名,既要掌握刑法条文的规定,还要熟练掌握相关司法解释;既要掌握构成特征,还要掌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既遂、未遂与中止的区分标准等。②对于二级罪名,一般要重点掌握其犯罪构成特征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③对于一般罪名,首先要熟悉这些罪名所对应的法条,其次要注意该罪在犯罪构成上的特别之处,比如特殊主体、特定目的、特别的行为表现方式、特殊的危害结果与犯罪对象等等,因为这些特别之处往往是考点所在。④在复习具体犯罪时,要自觉地、有意识地将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例如犯罪构成理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共同犯罪理论、罪数形态理论等,运用于对具体犯罪的理解和分析。
4.结合案例。大家在复习中一定要重视案例的作用,并且学会巧用案例。争取做到:对于每个重要的总论知识点和重点罪名,心中都有一个典型案例或者有一道考试真题与之相应。同时,需要考生适当了解司法实务和生活中的案例,如2008年卷四的两个刑法题(国企改制中的贪污、“裸聊”);2009年的刑法案例分析题均取材于真实的案例。2012年刑法案例分析题的主线是骗取拆迁补偿款,也是现实中常见的事例。如果事先了解这样的实例,知道处理结果,就能把握答题的正确方向。法律与生活密切相关,适当关注一下热点案例及其处理情况,有时会有意外的收获。
5.熟悉法条。法考考试是一种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资格考试,因此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其考查的重要内容。面对成千上万条法规,怎么把握呢?对于刑法总则的法条,要结合刑法原理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掌握;对于分则法条,尤其是有关的立法修订和司法解释,重点理解和熟记其中有关罪与非罪(犯罪起点)、此罪与彼罪、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的规定。
6.归纳比较。对于比较零碎,没有原理性和系统性的知识点而言,例如,不同有期徒刑的刑期及其起算点,牵连犯的特殊处罚情形,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数额犯的犯罪起点等等。大家在复习时要自觉的加以分类,进行归纳比较,利用顺口溜或者表格等形象生动的方式将其牢记。例如,可将五种主刑的性质、适用对象、行刑方式和期限归纳比较,加以集中记忆。
7.科学做题。
(1)一定要多做几遍真题,从中发现考查重点与出题规律;
(2)做题时要善于总结,不能只是简单比对答案;
(3)注重做题质量,不盲目追求数量。做题不在多,而在精,做一套或一道题后,要认真对照答案刨根问底:错在哪,为什么?是知识点不会,还是没看清题目要求;对在哪?是瞎猫碰个死老鼠,还是严丝合缝地掌握了?换言之,考生应要求自己做两三道题就解决一个知识点,做一道题就积累一次经验,切忌似是而非,囫囵吞枣。
除此之外,还要特别注意新修订的内容,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和即将出台《刑法修正案(十)》的的内容,预计将会成为近几年考查的重点。
刑法考点分值分布统计表
章节单元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
概说、基本原则与效力 |
1 |
4 |
5 |
6 |
2 |
1 |
|
犯罪构成 |
11 |
10 |
5 |
2 |
2 |
6 |
|
排除犯罪的事由 |
1 |
3 |
5 |
1 |
4 |
1 |
|
故意犯罪型态 |
3 |
4 |
25 |
10 |
2 |
2 |
|
共同犯罪 |
4 |
3 |
1 |
1 |
3 |
4 |
|
罪数 |
1 |
3 |
3 |
2 |
3 |
|
|
刑罚的体系 |
3 |
|
1 |
5 |
|
1 |
|
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
4 |
5 |
4 |
1 |
5 |
7 |
|
刑法 分则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2 |
|
|
|
|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5 |
7 |
5 |
1 |
6 |
3 |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16 |
5 |
3 |
6 |
5 |
4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7 |
8 |
6 |
4 |
4 |
5 |
|
侵犯财产罪 |
4 |
25 |
7 |
6 |
4 |
9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3 |
|
8 |
7 |
8 |
6 |
|
危害国防利益与军人违反职责罪 |
|
|
|
|
|
|
|
贪污、贿赂罪 |
7 |
4 |
1 |
5 |
9 |
8 |
|
渎职罪 |
1 |
|
4 |
2 |
2 |
2 |
|
总计配分 |
73 |
81 |
83 |
59 |
59 |
59 |
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值不包括卷四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