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考科趋势
要学好商法并在司法考试中得高分,广大考生必须了解法考中的商法的特点,把握其命题规律,才能利用有限的时间来决胜法考。笔者于此将这两个部分结合介绍如下,以期抛砖引玉之功:
1.商法是由若干个子部门法所组成的。包括有: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证券法(2014年进行了修改)、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9个子部门法。在司法考试中,并非将商法的分值平均分配给这9个部门法。其中公司法一门的分值即占到商法总分值的60%~70%左右,其余的部门法一般只有2~5分左右。
2.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间的脉络关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特别法中规定一系列与一般法所不同的规则。例如关于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与民法上的抵销权是不同的,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无须债权到期、无须种类相同,只有破产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再比如票据法上债务人的抗辩与民法上债务人的抗辩是不相同的,票据法上债务人对人的抗辩因为票据债权的转让而切断,民法上债务人的抗辩不因债权的让与而受影响。考生在学习商法的过程中必须时时刻刻将这些特别规定与民法的一般规定对照而予以掌握。其次,作为特别法的商法将民法的许多规范进行了细化或者说是补充。例如民法规定法人的成立需要具备必要的资产,而公司法则具体规定了每一种公司法人的最低注册资本等。最后商法中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民法一般规则,这一点为大多数人所忽视。实际上若没有民法的一般规范,单凭商法中规定的规则是根本无法适用的。例如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若不结合民法上的担保物权是无法加以适用的;再比如票据行为,仅规定了所应记载的事项但是却没有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等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因此必须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正如德国著名民商法学家卡里拉斯(Canaris)所指出的那样“商法规范在解决案例中-无论是教学、考试还是在实务中都是如此-很少自己单独适用,而往往是与民法规范的所有原则相结合的。”
3.在商法中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并重。因此广大考生在学习商法的过程中应当特别要注意商法中哪些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哪些法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够准确地掌握商法的内容。在司法考试的案例中不但要考查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个法律规范的内容而且还要掌握该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若做出了与该法律规范不同的约定,是否有效。这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之一,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要特别留意。
4.新增加的知识点、新修订的法律规范往往是考试的重点。像《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及《企业所得税法》等新修或新通过的法律考生必须对照修改前的法律掌握修改的重点内容所在。
整体而言,商法部分的复习要紧跟老师总结的当年热点重点问题,重者恒重是商司考查的不变法则。
备考方法
1.考生在准备商法时应当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公司法的学习中,决不可做“拾到芝麻丢了西瓜”的事情。但这也决不是说公司法之外的其它部门法就可以弃之不顾了,因为虽然在司法考试中大的部门法分值明显高于一些小部门法,但是仅仅依靠这些大的部门司考生还是无法通过司法考试的,因为小的部门法非常众多,合起来总分值也不少。所以考生的正确做法是在有限的商法学习总时间内首先保证公司法能够得不低于70%的分数后,再将其余的时间合理地分配给其它部门法。
2.考生要在全面准确的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复习当年的热点问题,商法部分的考查,主观题的难度要大于选择题,所以对于这部分的案例分析题要做有针对性的练习,掌握其答题分析技巧。最后,要注意研究历年真题与知识点之间的对应,对于重复考查的内容一定要准确掌握。
商法考点分值分布统计表
章节单元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公司法 |
32 |
25 |
15 |
10 |
18 |
18 |
证券法 |
3 |
1 |
|
3 |
2 |
3 |
合伙企业法 |
2 |
6 |
9 |
12 |
4 |
3 |
中外合资企业法 |
|
6 |
|
|
|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1 |
2 |
|
|
1 |
1 |
外商投资企业法 |
|
|
|
|
|
|
企业破产法 |
6 |
5 |
3 |
3 |
3 |
3 |
票据法 |
3 |
3 |
3 |
3 |
3 |
3 |
保险法 |
3 |
3 |
3 |
3 |
2 |
3 |
海商法 |
2 |
1 |
|
|
1 |
|
总计配分 |
52 |
52 |
34 |
34 |
34 |
34 |
注:本表中2012—2013的分值包含试卷四相应考点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