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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 改了什么?
2018/10/27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法律专家表示,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加的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依法从宽、缺席审判等,更好体现了惩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结合,更加成熟。

  增加速裁程序,保证公正效率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一大亮点是增加了速裁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这个程序很好地处理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汪海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机关现在要处理的案件多,如果所有案件都走正常程序,会浪费司法资源,使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得不到有效及时处理。他同时说,这个程序的适用范围比较窄,针对的是相对简单的案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能降低认定标准,适用的一定要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例如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汪海燕表示,中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因此对未成年人的审判不仅仅是为了结案,还要开展社会调查,分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作出判决,并提出一些帮助、教育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速裁程序的执行时间很快,有的案件十来分钟就结案了,这达不到教育感化的效果。”汪海燕说。

  增加缺席审判,配合国家反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法院应当开庭审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强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力度,丰富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过去一些腐败分子潜逃境外,导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追偿违法所得赃款。后来法律中增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但只能追赃,无法对人追究刑事责任。他同时表示,建立缺席审判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告人参加审判,被告人缺席是放弃个人权利的表现。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法院应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外交途径提供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汪海燕解释说,这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如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度可能会比较大,因为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在境外,很多情况下并不知道他们的住址。这需要得到当地司法机关配合。”

  嫌犯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同时规定了不适用的情形,如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等。

  陈卫东表示,这是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试点经验,落实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也能让案件繁简分流,节省司法资源。

  汪海燕提醒,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认定一定要严格,防止被告人被胁迫认罪或不自愿认罪情况的出现,要保障当事人认罪的自愿性。

  为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设置一些条文。比如,为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即使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也会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讲解法律政策。

来源:人民网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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