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神指示一 客观题必背考点-刑事诉讼法
编者按:在历年考试中由于诉讼时效、年龄、公告期、期间等数字性规定散落于各部门法之中,不易形成整体记忆,往往造成考生在应试中概念混淆或记忆不清,在此失分非常可惜。所以我们把常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数字性规定归类编排,形成关联记忆。
刑事诉讼法
1.【24 小时】
(1)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2)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3)被取保候审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 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4)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5)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被逮捕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6)讯问必须在逮捕后的 24 小时以内进行。
2.【3 日】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 3 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且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3 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后 3 日内移送电子数据或者补充有关材料。
(5)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6)对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院应当在 3 日以内作出决定。
(7)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 3 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8)公诉案件庭前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在 3 日内补送。
3.【7 日】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 7 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3)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 7 日前提出。
(4)被酌定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 7 日内审查完毕。
4.【10 日】
(1)基层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中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 10 日内作出决定。
(2)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 10 个工
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3)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均为 10 日。
5.【15 日】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 15 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对自诉案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 15 日内审查完毕。
(3)负责执行死刑的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 15 日内将执行情况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6.【30 日/1 月】
(1)审查起诉期限为 1 个月,至迟不超过 1 个半月。
(2)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 1 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应当在 1 个月内完成。
(4)在审查逮捕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为 1 个月。
(5)在法庭审理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1 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7.【60 日/2 月】
(1)二审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 2 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8.【90 日/3 月】
(1)技术侦查的有限期为 3 个月,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 3 个月。
(2)再审的审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3 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 6 个月。
9.【180 日/6 月】
(1)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2)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