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理论法的节目讲到,法理学法的本体可以分为八个部分的内容,前四个部分已经讲过,第五部分是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调整方法。大陆法系可分为公法和私法,随着社会发展形成社会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
2.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判断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关键是看是否属于现行有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通常所讲的法的效力主要指狭义的法的效力。包括法对人和对事的效力,法的时间和空间效力。不同法律学派对法的效力来源有不同的理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国家强制力,人们被动遵守法律;自然法学认为法律的效力来源于道德,法律因为符合正义的标准而有效力,人们出于自愿主动遵守法律;法社会学认为,法律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与社会存在的道德规范相吻合;现代法理学认为法律的效力不能仅仅建立在强制力之上,有些法律的效力来源于人们自愿的接受。
2.法的对人效力范围的原则包括: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折中主义原则
3.法律对事效力是指法对主体所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确立法律事项效力范围的原则包括:事项法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
5.法的时间效力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以前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在实践中,法律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其生效时间的,推定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的失效包括明示的失效和默示的失效。在溯及力问题上,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差别,实体法以从旧为原则,但新法更有利于保障人权时从新,程序法以从新为原则。
1.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三个特征:以法律规范建立所以具有合法性,体现国家意志性,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
2.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凡是法律关系都是社会关系;凡是法律关系都具有合法性,不存在不合法的法律关系,但是可以有非法的社会关系。行为有合法和违法之分,但是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关系都是合法的。所有的法律关系首先反应国家意志,但不仅仅反应国家意志,民事法律关系还反应参与人的意志。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都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但是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前者属于应然性、可能性领域,后者属于实然性、现实性领域。
3.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调整型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典型特征是国家适用法律制裁,违法者接受制裁,例如刑事法律关系。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分为单务、双务和多边法律关系。按照相关法律关系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也成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一切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国家,主体资格需要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可以是物、人身、智力成果和义务人的行为。
5.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有二: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以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死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称为“事实构成”
1.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违法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因为即使违法,也可能存在责任的阻却事由,从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两个法律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但是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如行政处罚法上的罚款和刑法上的罚金就不能同时追究。
3.归责是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归责要遵循责任法定、公正、效益和合理的原则。同时也存在免责,主要有四种:时效经过免责、不起诉免责、立功自首免责、履行不能免责。需要注意的是:免责的前提是存在法律责任。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所以法理学中不以其为免责事由。免责有全部免除和部分免除之分。
4.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的惩罚措施。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但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