² 从大纲看命题趋势
从大纲来看考点内容变化不大,但是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协议属于最近几年的热点,此时最高法做出司法解释,应该说该解释中的内容考生必须把握。
² 新增考点及大纲后备考策略
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
(一)行政协议的概念:
行政协议, 又称为行政合同, 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二)行政协议的种类:
1.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 房屋、土地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4.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5. 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三)行政协议的本质:
行政协议必须具有“行政性”,最明显的行政性体现是行政协议往往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 允许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行政主体
1. 行政主体:被告
2. 相对人和相关人:原告
1) 公平竞争关系
2) 物权关系
3) 其他关系
(五)行政协议的效力:
1. 行政协议的未生效:除了遵照一般生效要件外,有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协议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如果未经批准该行政协议则不具备生效要件而无法生效。
2. 行政协议的效力终止:
1) 行政协议的无效:
第一,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 构成无效,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第二,由于行政协议具有“合同性”,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无效行政协议的可补正性:《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2) 行政协议可撤销:
如果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六)行政协议的管辖:
1. 级别管辖:同具体行政行为;
2. 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优先;当事人可以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七)审理:
1. 合法性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2. 合约性审查: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八)调解:
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九)行政协议的解除: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十)举证责任: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十一)判决形式:
规定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15-22条。
(十二)参照民法;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虽然2020年大纲变化不大,但是新增司法解释属于此次考试必须掌握的内容,所以考同学们在2020年备考的过程中不要再用以前的旧书和旧视频,一定要用今年新的。而以往的真题只能体现出一些传统考点,刑诉法新修的部分就需要大家通过听视频课,学习讲义来学习新的考点。这部分内容一定要足够重视,重点复习。
另外,法考逐渐倾向实务化,在备考过程中考生要注重培养解决实务案件的能力,这需要考生拥有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一方面我们的讲义中加入大量的实务案例,考生需要认真学习讲义;另一方面,我们的视频中老师会通过讲解实务案件来提高大家这部能力,同学们也要认真学习视频课程。